1.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,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。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,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。
2.勘查、開采礦產資源,必須依法分別申請、經批準取得探礦權、采礦權,并辦理登記;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,保障礦區(qū)和勘查作業(yè)區(qū)的生產秩序、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。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,必須符合規(guī)定的資質條件。
3.除規(guī)定可以轉讓外,探礦權、采礦權不得轉讓。禁止將探礦權、采礦權倒賣牟利。
4.國家實行探礦權、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;國家對探礦權、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,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(guī)定予以減繳、免繳。
5.開采礦產資源,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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